法律分析:
应当向负有给付义务的当事人索要,如对方拒绝的,可以通过申请强制执行维权,法律上没有异地执行这个概念,必须去作出生效裁判的申请执行。
法律依据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零二条 当事人、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,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提出书面异议。当事人、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,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,理由成立的,裁定撤销或者改正;理由不成立的,裁定驳回。当事人、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,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。